投资者分类政策
信息提供
投资者在购买我司产品或服务时,应提供下列信息:
(一)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投资者所提供的上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投资者上述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我司。若投资者不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我司有合理依据认为其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司将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投资者分类
专业投资者
我司根据投资者专业能力不同,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够自行判断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注: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符合第(一)、(二)、(三)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简称为A类专业投资者。符合(四)、(五)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简称为B类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简称为C类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注: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我司将给予重点关注。
我司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和C5激进型五类。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视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意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我司将根据投资者更新的信息及交易行为记录分析等,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会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将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
经纪业务客户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其他业务可视业务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请投资者配合我司的后续评估工作。